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黄宏春因受贿罪,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。
法院于2026年3月23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。除判处有期徒刑外,还对被告人黄宏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。
同时,法院判决对黄宏春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,并上缴国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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